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条例)就授权和规管执法机关为防止或侦查严重罪案和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而进行的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订立法定机制。作为独立的监察当局,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由行政长官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委任。关于条例的详情,可浏览律政司的电子版香港法例。
实务守则是保安局局长依据条例第63条而发出,为执法机关的人员就条例订定的事宜提供实务指引。